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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市税务局:契税计税依据

09-29 契税计税依据 我要评论

受理号:

2440000002021102111291681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契税计税依据

内容:

省税局好,我司通过招拍挂形式获取了土地,土地合同条款有一条排洪渠改线建设,由我司改造好后政府验收,且排洪渠不在土地使用权内,我司已针对土地价款缴纳了契税,那排洪渠改造费是否属于土地性质?是否需要针对发生的改造费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咨询人:

阮洁玲

咨询时间:

2021-10-21 11:29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四会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10-21 17:30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契税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感谢您的咨询!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如您仍有疑问,欢迎拨打广东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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