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息资本化开始时点
留言时间:2020-05-11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及应用指南举例,可知房企资本化的时点并非从拿地时点开始,而是从实际建造活动开始,那么,实际操作中,实际建造活动开始是从拿地时点开始算?还是从取得施工证开始算?请明确,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属于会计处理问题,不属于税务部门管理,具体建议与会计部门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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