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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息资本化开始时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息资本化开始时点

留言时间:2020-05-11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及应用指南举例,可知房企资本化的时点并非从拿地时点开始,而是从实际建造活动开始,那么,实际操作中,实际建造活动开始是从拿地时点开始算?还是从取得施工证开始算?请明确,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属于会计处理问题,不属于税务部门管理,具体建议与会计部门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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