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用于弥补贷款损失涉及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20-05-11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单位为银行,现遇到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请转企业所得税处解答。具体问题如下:因不良贷款压力较大,我行将政府补助1600万元用于补偿贷款损失1600万元,此1600万元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条件属于不征税收入,同时依据《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我行的这1600万元贷款损失符合条件全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中规定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中可以得出(财税〔2011〕70号)中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这费用是不包含损失的!那么综上所述,我行用1600万元不征税收入补偿1600万元的贷款损失(强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规定,这些贷款损失符合税前扣除条件),请问我行的这1600万元的贷款损失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因金额较大而且是现实问题,请企业所得税处给予权威回复,非常感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
) 一、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一)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二)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三)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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