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增减变动
留言时间:2020-05-08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1、我们公司代政府建设安置房,财政局 住建局和控股股东国资局将工程款拨入我们公司(除国资局的拨款我们计入资本公积外,其他单位的拨款计入往来科目),我们公司再将工程款付给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将专票开给我们单位,等安置房建好后,政府回购回去,我们公司是作为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吗?
2、政府回购安置房时,我们账面涉及开发成本和资本公积同时减少,资本公积的减少时是国资局减资或撤资吗,会有涉税风险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