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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资本公积增减变动

09-29 资本公积增减变动 我要评论

资本公积增减变动

留言时间:2020-05-08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1、我们公司代政府建设安置房,财政局  住建局和控股股东国资局将工程款拨入我们公司(除国资局的拨款我们计入资本公积外,其他单位的拨款计入往来科目),我们公司再将工程款付给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将专票开给我们单位,等安置房建好后,政府回购回去,我们公司是作为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吗?

2、政府回购安置房时,我们账面涉及开发成本和资本公积同时减少,资本公积的减少时是国资局减资或撤资吗,会有涉税风险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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