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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退税

09-29 个人所得税退税 我要评论

个人所得税退税

留言时间:2020-05-08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咨询一个问题,我是肢体四级残疾人,残疾证签发日期为2017年6月22日,今年4月份按照单位要求在个税APP上办理了2019年度汇算,享受了国家对残疾人个税减免政策,现已退税至个人账户。今年办理过程中才知晓国家有这个政策,查询了有关法律规定,按照《个税实施条例》三十一条和《征管法》五十一条规定,是否可以申请退回三年内多缴纳的个税款?如果可以如何操作?谢谢盼回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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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0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山东省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办法》(鲁财税〔2013〕54号)

  第九条  符合减征条件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由本人或委托所在单位或他人,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实行一次性审批,此后每年年初由主管税务机关对经过审批的纳税人进行维护。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之日起,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对于已审核批准,但后经核实发现不符合减征条件的,取消其减征优惠资格。

 第十一条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并逐户制发《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注明减免期限和数额。依法不予减免税的,逐户制发《减(免)税不予批准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19〕1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以下统称纳税人)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

  二、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

  三、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个所得项目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纳税人同时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

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鲁财税〔2013〕54号)该文件相关规定,纳税人符合减征条件的残疾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之后才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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