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费发票备注栏信息清单开具
留言时间:2020-06-12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9号公告第一条“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目前税控系统中有“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清单”,但不能开具备注栏信息清单,是否该备注栏清单注明发票票号等信息自行填制,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1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如需另附清单,可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进行开具,具体操作建议与税控设备服务公司的技术人员联系咨询,航天:95113;百望:4001118006。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