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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征收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征收

留言时间:2020-06-12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2020年马上就要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以下疑惑请明确:

1、减免条件中所说的“自2020年1月1日起……,在职职工30人(含)以下……”,暂免征收。

这个“30”人是看2019年的人数,还是看2020年的人数?

2、2020年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收的2020年的,还是2019年的?

一般情况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定的“按次”征收,这造成2020年征收时,“按次”征收的税款所属期都是2020年,如果是收的2019年的残保金,是否能享受新政策(鲁财税【2020】1号)的分档征收模式,还是说按照老政策执行。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1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第十一条 保障金实行按年缴纳。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7月1日—10月31日,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据实申报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的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息。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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