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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滞纳金

09-29 企业所得税滞纳金 我要评论

企业所得税滞纳金

留言时间:2020-06-12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2019年第2季度,我公司因财务人员计算错误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2020年5月份汇算清缴时发现并进行了补缴。这种情况下,是否征收滞纳金?涉及的文件是什么?如果征收滞经纳金怎么计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1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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