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之间无偿划转不动产是否缴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6-30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分公司名下有一处房产土地,不动产权证登记分公司名;现打算将其变更到总公司名下,总分机构作为同一法人主体之间不动产划转,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0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