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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房屋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写明买房赠送储藏室,并且赠送储藏室的必要条件是买房,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视同销售?

是否视同销售

留言时间:2020-06-30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屋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写明买房赠送储藏室,并且赠送储藏室的必要条件是买房,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视同销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0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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