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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如何开票

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如何开票

留言时间:2020-07-06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如何开票(同银行同期利息一样),是公司开具普通发票还是找税局代开?经营范围没有利息收入这类也可以开具发票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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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0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如实开具发票。若不属于经营范围内但该业务经常发生,建议与工商部门联系变更经营范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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