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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境内企业向境外以设备形式出资设立公司,适用于出口退税吗?

境内企业向境外以设备形式出资设立公司,适用于出口退税吗?

留言时间:2020-07-04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境内中资企业向境外投资,境内企业向某“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设备形式出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报关离境的这部分设备,适用于出口退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0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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