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咨询一个关于水资源税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07-05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有这么3家单位,一个是灌区管理单位(全额事业),负责从河道取水;一个是水务公司,负责把灌区引来的水供给用水企业;一个是热电厂,用水大户。请问这3家单位由谁缴纳水资源税,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0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三条 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