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理解再次咨询-第2部分
留言时间:2020-07-02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山东省税务局:领导们好!
接纳税理解再次咨询-第1部分!
2020年6月30日向贵局的税务咨询,贵局回复-附件显示无相应内容,现将分成两次咨询,以下是第二部分:
对于上述答复中“贷款服务”的界定,我们再次提出以下咨询:
1、 贷款服务属于金融服务,按照答复中“金融服务”的定义是:“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那么企业利用闲余资金购买银行理财的活动不属于金融服务,也就不属于贷款服务。
2、 贷款服务需要将资金贷给他人,有借贷关系,有明确的贷款利率。银保监发〔2018〕10号第三条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
3、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是公司委托银行的财富管理行为,而非借贷行为,未签订资金的借贷合同,无具体的资金使用方,无固定的贷款利率。
综上,购买银行理财是委托银行管理资金,不是将资金贷给银行、不属于占用或拆借资金行为,因此不适用“贷款服务”条款。
同时根据贵局之前的答复,在征收营业税期间,理财产品无论是保本还是非保本,保有期间取得利息均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16】36号文出台的目的是为了营改增的衔接,因此,原不征收营业税的业务不应因“营改增政策”变为征税业务,有悖于国家减税降费的大基调。
望对上述咨询再次给予答复,谢谢!
附件
山东省税务局-纳税理解再次咨询.docx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0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材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