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聘用未毕业实习时相关问题咨询
留言时间:2020-08-17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为保证充足的用工人力,我公司与技术学院以及学院未毕业学生签订三方顶岗协议,协议约定学校负责为学生联系专业实习单位,我公司负责对学生进行上岗培训及相关实习教育,学生要服从我公司以及学校的管理。实习期间,公司为学生购买商业保险,对学生的人身安全负责,同时学生也要遵守公司的各项规定。学生每月与公司员工同时发放实习工资,实习期满,学生与公司双方达成就业意愿时可签订合同,请问,此种模式下,学生取得的工资是否可以列支工资薪金,且在税前扣除?若不可以,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依据条文请列明,谢谢老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1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会计账务处理问题,不属于税务部门管理,具体建议与会计部门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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