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而来的房屋,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不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能否实行核定征收?
留言时间:2020-08-15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继承而来的房屋,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不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能否实行核定征收?
一、继承而来的房屋,受赠人房产转让不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计征个人所得税能实行核定征收的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点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二、继承而来的房屋,受赠人房产转让不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的情况,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二)中的: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如果没原值,此时原值是不是只能找评估公司评估确定房屋原值?从而按个人所得税=(房产收入额-评估的房产原值-合理费用)×20%来计算缴纳呢?
继承而来的房屋,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不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的情况,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究竟能不能实行核定征收???依据是什么?以那个为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1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无偿受赠房屋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10〕95号)规定,个人通过继承或遗嘱赠与方式取得住房,再次转让该住房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如果不能够准确计算房屋购置成本和应纳税额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收。
具体建议与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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