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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租户使用的水电费是否可以将发票直接开给租户?

租户使用的水电费是否可以将发票直接开给租户?

留言时间:2020-08-13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将某处房产全部对外出租,水电费均为租户使用,经协商,我公司若将水表电表名称临时变更为租户,水务局供电局可将发票开具给租户,发票抬头为租户,相关水电费也均有租户缴纳,与我公司无任何水电费资金往来,请问这样是可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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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1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发票按照真实发生的业务据实开具即可。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山东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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