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使用的水电费是否可以将发票直接开给租户?
留言时间:2020-08-13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将某处房产全部对外出租,水电费均为租户使用,经协商,我公司若将水表电表名称临时变更为租户,水务局供电局可将发票开具给租户,发票抬头为租户,相关水电费也均有租户缴纳,与我公司无任何水电费资金往来,请问这样是可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1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发票按照真实发生的业务据实开具即可。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山东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