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选择享受延缓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是否之后每个申报期都必须享受?能否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部分月份选择缓缴,部分月份选择正常缴纳?
发布日期:2020-08-26 来源:山东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
答:为支持复工复业,缓解个体工商户资金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在此期间可以在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后,暂缓缴纳当期个人所得税。
因此,纳税人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