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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根据 山东省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转让 非 地下人防设施 建造的地下车位,一次性收取了车位使用权出让金,并签订了50年出让车位使用权合同,无产权证,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吗

土地增值税问题3

留言时间:2020-09-03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根据 山东省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转让 非 地下人防设施 建造的地下车位,一次性收取了车位使用权出让金,并签订了50年出让车位使用权合同,无产权证,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0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山东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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