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出差时给予的补贴是否缴纳个税
留言时间:2020-09-14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老师,你好,我公司派员工到A地出差,公司到A地之间的交通费及在A地的住宿费进行实报实销,但是在A地出差期间发生的餐饮费及交通费,不予报销,按照公司标准,每日支付150元的补贴,我想咨询一下,这150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1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山东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