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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签证代理服务差额征税是否备案

签证代理服务差额征税是否备案

留言时间:2019-07-23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提供签证代理服务,差额征税是否需要备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2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七、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提供签证代理服务,差额征税不需要进行备案,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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