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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两家国有全资企业的股权划转协议,需要交纳印花税吗?

两家国有全资企业的股权划转协议,需要交纳印花税吗?

留言时间:2019-07-23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我们是国资委领导下的一家中央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业务调整的需要,按照上级总部的要求,我们山东公司把持有的一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一家非上市的股份制企业的股权)无偿划转给同一个集团另一家全资子公司管理,两家签订了无偿划转协议,办理了国资委产权登记变更手续。问题一:这种情况用缴纳印花税吗?如果缴纳印花税按照什么计算印花税的金额?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2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一、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一)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三)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四)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五)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二、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如果不符合以上文件的规定,就按照以下文件正常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信息:印花税税目税率表:11.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所载金额0.5‰贴花。12.营业账簿,生产、经营用账册,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为减轻企业负担,鼓励投资创业,现就减免营业账簿印花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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