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问题
留言时间:2019-08-09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我公司自产一批产品用于发福利,是否应视同销售?请问:
1.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2.还要开发票吗?
3.纳税申报时要怎么填?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1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按照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如实申报即可;账务处理问题不属于税务部门管理范围,建议与会计部门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