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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机械费是否差额征税

09-30 机械费是否差额征税 我要评论

机械费,差额征税

留言时间:2019-08-07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建筑企业,正施工一个简易计税项目。根据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我公司取得该机械费发票,能作为支付的分包款,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该支付的分包款,进行差额交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0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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