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问题
留言时间:2019-08-06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生产性工业企业,为某企业加工机器配件,我公司提供场地、水电暖配套、劳动力,对方提供加工设备、原材料并承担水电费,由我公司负责组织生产加工,加工完成合格交付后,某公司支付我方加工费、水电费,我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个业务我方可否按照劳务派遣为对方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0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6〕47号)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您所发生的业务不属于劳务派遣服务范围,具体建议您携带相关合同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