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保本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19-08-15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1、 案例概况
A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A公司)是政府部门指定的项目土地整理单位,与B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项目开发合作协议书》,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具体实施土地整理,获取土地整理总成本2%的土地整理费;B公司负责垫付前期土地整理全部所需资金,经双方共同审核确认后作为土地总成本,该成本由B公司承担。土地整理达到招拍挂条件,若招拍挂成交后土地出让金返还款低于双方确认的总成本时,其差额部分由B公司承担向A公司补足或从B公司前期垫付的资金中扣除;土地出让金返还款超出双方确认的总成本时,超出部分由B公司享有。
2、会计政策依据
新会计准则规定,金融资产通常指企业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其他应收款、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3、税收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第一条第(五)项金融服务第一点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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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非保本收益政策请示.docx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1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合同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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