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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缴纳(季度)

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19-08-15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缴纳(季度)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1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个人所得税,定额征收的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的经营规模、所处的地段、经营能力等进行核定。

   具体建议您与所在地区的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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