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19-08-15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个体工商户本季度销售收入10万 税务局核定额是57000 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1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第九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条 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