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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委托研发加计扣除

09-30 委托研发加计扣除 我要评论

委托研发加计扣除

留言时间:2019-11-27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我公司委托外部机构研发(非境外、非关联发),合同约定研发成功后,我公司拥有永久使用权,但所有权归受托方所有,该种情况下,我公司是否可以适用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三、委托研发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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