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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扣除

个人所得税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扣除

留言时间:2019-12-17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2019年9月份通过中级会计职业资格考试,证书在2020年上半年才能领取,但据说证书上的批准日期为2019年的,请问这种情况应该如何进行个税专项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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