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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分公司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分公司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留言时间:2020-01-04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我司作为省级食盐批发企业,依法在山东省泰安市注册成立了青海省盐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并在税务登记时核定为:一般纳税人。请问我司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0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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