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自购物资捐赠视同销售问题
留言时间:2020-02-13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企业外购或资产物资用于本次抗击新型冠状病毒公益捐赠,是否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如果做视同销售处理,物资公允价格与成本的差价是否需要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额?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1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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