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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我单位为保险公司,发给销售人员(保险代理合同)等的疫情防护用品是否可以免征个税?

我单位为保险公司,发给销售人员(保险代理合同)等的疫情防护用品是否可以免征个税?

留言时间:2020-02-13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10号公告中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疫情防控期间,我公司会给销售人员发放口罩等防护用品,财政部10号公告里的免个税,是否也适用于营销员?另外我公司购买防护用品无偿提供给客户或者群众使用是否可以免扣个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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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1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若如您所述上述销售人员为代理人员,则不属于您公司任职受雇的正式员工,您给其发放佣金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申报,不符合文件中不纳入工资薪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故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公司购买防护用品无偿提供给客户或者群众使用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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