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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新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保险公司赠送保险事项涉税咨询

新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保险公司赠送保险事项涉税咨询

留言时间:2020-02-13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针对近期新冠状病毒疫情,我公司发生了一系列捐赠行为,请帮忙明确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该如何执行:

 一、情形一:保险公司通过山东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向抗击新冠状病毒的一线医护人员等赠送保险(投保人为卫生健康委员会,被保险人为上述捐赠对象)。

     1、增值税应如何处理是否可以不视同销售处理?

     2、企业所得税如何把握?作为非买赠型的赠送保险,即使会计上不确认保费收入和费用,但按照税法有关要视同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针对这次疫情如果取得捐赠票据,能否按全额扣,还是12%扣?如果不能取得捐赠票据特殊情况能否适用相关扣除政策?

二、情形二:我公司通过互联网赠送某一意外险,对象不确定,谁上网都可以领取。这种方式增值税是否要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涉及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1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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