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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是否可以开具安装费 施工费等发票

是否可以开具安装费 施工费等发票

留言时间:2020-02-21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食品、工艺礼品、黄金制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电器、五金建材、服装、家俱、电脑及耗材、仪器仪表、石油机械设备、机电设备及配件、数码产品、阀门、管道配件、电线电缆、通讯器材(不含地面卫星接收及无线发射装置)、玻璃制品、无损检测器材销售;雕塑、宣传栏设计、制作、销售及安装 这个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安装费、施工费等人工费用的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2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如实开具发票。若不属于经营范围内但该业务经常发生,建议与工商部门联系变更经营范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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