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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及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口径问题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及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口径问题

留言时间:2020-02-27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研发费用-福利费可归属于研发费用-其他费用加计扣除,但高新企业研发费用中没有相关规定,再有研发费用-房屋租赁费,高新企业研发费用中可归属于直接投入,但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规定该项不属于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这样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数额与高新企业专项审计研发费用数额不一致,该如何做到之前一个文件要求的三表一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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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2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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