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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佣金所得税扣除问题

09-30 佣金所得税扣除问题 我要评论

所得税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11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1、销售佣金5%比例的计算,5%是针对某个合同的比例还是整个公司全年的比例?比例,我签定的销售代理合同100万元佣金30万元,但我们企业全年销售5000万元,5%比例是以100万元计算,还是以5000万元计算;2、我公司有在同一区内不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若佣金比例5%是以公司全年销售额为基础计算,计算比例的基础是否也包含分公司销售收入额?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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