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票和款项流向不一致,能根据政府文件处理账目吗
留言时间:2020-03-17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您好:
我们是莒县一光伏发电公司,是集中式光伏发电企业,与日照市供电公司签订售电合同,向供电公司售电开具增值税票。我公司有10MW项目属于光伏扶贫,在正常售电收取电费后,国家根据比例,按照可再生能源补贴的价格下发款项(光伏扶贫),该补贴款项供电公司要求我公司按售电开具增值税票,但将补贴的售电款直接打到莒县镇政府账户,即我公司开具了发票但没有资金入账;我们咨询了莒县税务局,税务说不符合增值税的规定,但可以根据莒县政府的文件解释。
请问,1.这种开具增值税票,款项流入非开票单位,符合税法规定吗?2.地方政府的文件能作为处理账目的依据吗?3.莒县镇政府直接收到补贴售电款项后,将税款返还给我公司合法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7
答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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