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涉税事项
留言时间:2020-03-16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您好,我公司有一处生产工业园区(2001年所建),因政府规划要求搬迁,公司收到的土地补偿款、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印花税,对此事项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依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企业收到的土地补偿款、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款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印花税需要根据您签订的合同具体判断,您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的相关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