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总包方取得1%税率的分包发票如何差额计税
留言时间:2020-03-20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请问:我公司为建筑业总包方,某项目简易计税,取得分包方开具的按照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1%税率的普通发票,根据财税36号文规定,简易计税可以扣减分包款后的余额核算应交税款。之前没有优惠政策的时候,我公司取得3%正常税率的分包款发票后,财务做账:借:工程施工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简易计税 贷:应付分包款;此次由于国家政策的变动,我公司的分包抵扣是应该按照 总工程款/(1+3%)*3%-分包款 /(1+1%)*1% 来核算应纳的税款 还是根据(总工程款-分包款)/(1+3%)*3%来核算应纳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此,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公司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