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外贸企业取得采购发票日期及货物开具规格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20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1、菏泽市税务局通知说不允许外贸企业晚于出口日期取得购货发票。是否有这个规定?咨询了一些上海等外地的前辈,说当月开出即可,请问采购发票最迟多久开具有效?有时候报关品类众多,数量不确定,需要实际发货后才有准确的数值,但这样的话就已经提交了报关单。
2、生产企业开具销售发票时需要填写规格,需要跟报关单一致,但是报关单上的部分货物并不显示规格,如果按照报关上不填写,是否也无效?
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发票开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