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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物业费发票开具主体

09-30 物业费发票开具主体 我要评论

物业费发票开具主体

留言时间:2020-03-20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产业园区房屋租赁过程中,承租企业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物业费由承租人承担,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承租人取得物业公司开具的物业费发票入账,没有物业费合同,是否存在涉税风险?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开具应当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进行,合同签订问题不属于税务部门管理,建议双方协商处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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