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济南税稽一罚告〔2021〕46号
济南佳玲医药技术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00MA3TPL5B49)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8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2020年8月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合计2345543.15元,税额合计304920.61元,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拟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500000.00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七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济南税稽一罚告〔2021〕45号
济南顿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00MA3TQC302A)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8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2020年8月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合计2496194.25元,税额合计324505.25元,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拟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500000.00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七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济南税稽一罚告〔2021〕44号
济南涂仁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00MA3TW3P949)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8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2020年8月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合计2496661.48元,税额合计324566.02元,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拟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500000.00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七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济南税稽一罚告〔2021〕43号
济南亚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00MA3TW55N78)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8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2020年8月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合计2496250.00元,税额合计324512.50元,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拟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500000.00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七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济南税稽一罚告〔2021〕42号
济南腾睫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00MA3TQF5119)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8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2020年8月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合计2336789.86元,税额合计303782.71元,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拟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500000.00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七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济南税稽一罚告〔2021〕41号
济南柠海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00MA3TUF4A01)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8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2020年8月至2020年9月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金额合计4990907.02元,税额合计648817.98元,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拟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500000.00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七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济南税稽一罚告〔2021〕40号
济南悦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00MA3TQNJG5H)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8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2020年8月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合计2493703.50元,税额合计324181.50元,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拟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500000.00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七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济南税稽一罚告〔2021〕39号
济南菲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00MA3TNNQA4T)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8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2020年8月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合计2133464.41元,税额合计277350.38元,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拟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500000.00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七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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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赫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00MA3TTRU36F)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8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2020年8月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合计2463766.09元,税额合计320289.61元,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拟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500000.00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