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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税务局:关于送达济南***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关于送达济南***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7-13 来源: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济南税稽三告字〔2021〕1号

济南***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7月9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三罚告〔2021〕48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三罚告〔2021〕48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济南税稽三罚告〔2021〕48号

济南***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FENU811)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0月1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共接受上海盛仕仓储有限公司2018年5月23日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发票代码3100181130,发票号码37674674-37674717,货物名称为“煤”,金额43103405.14元,税额6896544.86元,价税合计49999950.00元),你单位分别于2018年5月和7月将上述发票全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经核实,你单位申报抵扣的上述进项税额,未做转出处理。经我局检查,你单位利用银行资金完整回流的方式虚假付款2580万元,其余货款未支付。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行为,拟处以偷税数额一倍的罚款,计7379303.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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