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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聊城本地建筑企业发展的建议

关于进一步促进聊城本地建筑企业发展的建议

发布日期:2021-06-09 来源:聊城市税务局

建筑业是我市重要的支柱产业。2020年,为促进建筑行业加快发展,市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聊城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中提出力争利用5年时间,我市建筑业总产值突破500亿元,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达40家,从业人数达到20万人。但最近两年,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大量中字号、央字号施工企业企迅速下沉到三四线城市,进入聊城市场,聊城国有投资的大部分工程项目落入央企和国企,本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和挑战。为确保本地企业生存和发展,进一步发展壮大聊城建筑业,提出如下建议:

1.本地施工企业在带动当地农民工就业、缴纳地方税收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出台进一步支持本地行业企业发展的政策,重点打造本地企业优势,帮助本地建筑施工企业生存发展。对使用财政资金、国有平台或国有控股企业发包等项目,可规定不少于一定比例的发包给本地企业。

2.进一步为企业减负,对本市建筑业信用评价AAA级的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率进行一定比例的下调。

作为聊城市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建筑业的兴衰既关系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又事关聊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应关注、帮助本地企业生存发展,更好的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附件:对市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7519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doc

A类

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

聊税函〔2021〕12号                   签发人:孙成军

对市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75199号

代表建议的答复

黄玉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聊城本地建筑企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涉及建筑业的现行税费优惠政策

建筑行业是我国重要支柱行业之一,近几年,我国接连出台相关政策及措施,不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助力建筑业发展。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规定条件的建筑企业,均可按政策规定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1年,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税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增值税优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021年,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等部分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

(三)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以上政策适用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建筑企业。

(四)工伤保险费率

1.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37号)

2.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18号)

二、关于调整缴纳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答复

目前按照山东省企业社保费划转工作统一部署,我市采取的是“人社核定、税务征收”的模式,即由人社部门核定缴费单位各险种应缴费金额后传递税务,税务部门以接收到的人社部门传递的缴费信息为依据进行征缴。故我局目前不对企业应缴费金额和费率进行核定,同时也不掌握各单位实际缴费费率。目前我市各行业所执行的工伤保险费率是由人社部门进行确定,我局不具有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职权。

今后,我局在工作中会结合您的意见,做好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各项税收政策得到准确落实。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2021年3月10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聊城市税务局法制科 8438792)

抄送:市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室、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法制科承办   办公室2021年3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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