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税务: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措施操作细则(三)
发布时间:2020-02-2
来源 : 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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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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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优惠 |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该项税收优惠,由纳税人于增值税申报时依法依规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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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增值税、消费税优惠 |
相关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符合规定的捐赠货物,于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时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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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 |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允许在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对于该项税收优惠,由企业自行判别,于企业所得税预缴时申报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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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所得税亏损结转 |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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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鼓励社会力量积极为疫情防控捐赠现金和物资,并可按照规定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企业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可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缴申报时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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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个人所得税减免事项(一) |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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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个人所得税减免事项(二) |
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用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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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个人所得税减免事项(三) |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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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个人所得税减免事项(四) |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个人所得税减免事项(三)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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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个人所得税减免事项(五) |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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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核准(疫情防控) |
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房产或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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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企业纳税困难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核准(疫情防控) |
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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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之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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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