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标题: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备案
发布时间:2019-12-03
来源 : 上海税务
留言时间:2019-11-27 13:49
留言标题: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备案
留言内容:我企业是建筑企业,有16年前的建筑工程老项目,符合简易征收政策,因上次备案快到期了,想再做备案,突然发现电子网厅没有 简易征收备案 填报窗口了,因9月在税务大厅听说这次税改后,简易征收可能不需要做备案了,企业留档备查。
所以特上网确认一下,是否是的确不需要备案了,以免漏做备案,导致出错
答复时间:2019-12-03 15:04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八、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