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我司是生活服务业单位享受增值税免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2-18
咨询对象
上海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疫情期间,我司是生活服务业纳税人,1月份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专票部分不免税,开具的普票部分是否享受免税。2、免税的对应的进项税哪些需要做进项税转出,是否租金、水电、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都需要做进项税转出。3、据了解,滴滴汽车在疫情期间享受免税,我司疫情期间收到滴滴公司开具的3%的电子普票,能否做计算抵扣进项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21
答复内容
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1.符合8号公告免税政策条件的纳税人,1月份已经按适用税率开具的普通发票可以享受免税。
2.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对于其中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因此你公司收到滴滴公司开具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电子普通,发票上按3%征收率计算并注明的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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