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租
留言时间:2019-12-06
咨询对象
上海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本金部分,可以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普票么?是否只有“试点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可以对收取的本金部分开具普票?税率是多少?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1
答复内容
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本金部分,应根据其所适用的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发票开具方式。其中,如售后回租业务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的,本金部分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因此收取的本金不得开具发票;如售后回租业务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且选择差额扣除本金的,本金部分属于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收取的本金可以按13%税率开具普通发票。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