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留言时间:2019-11-11
咨询对象
上海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主营批发物流,于2010年取得一般纳税人资质,委托总包公司建设一间仓库用于日常运营。该工程于2015年底竣工并在会计上确认为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该工程的部分发票我公司于2016年5月1日后(营改增)取得,并且总包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是否可以抵扣?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14
答复内容
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因此,对于取得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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